保险市场处在底层水平
老挝全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中南半岛上的内陆国家, 于1997年7月加入东盟,是东南亚地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全国人口约690万,男女预期寿命分别为61.5岁和65.6岁(2014年预测)。2014年国民生产总值约合116亿美元,人均GDP为1679美元。数据显示,近年来老挝一直保持着8%左右的发展速度,农业、矿产业和水力发电发展较快,旅游业也成为经济的重要支柱。目前第三产业约占老挝经济的40%,而金融业只占第三产业的10%。保险业在金融业中占比很小。
保险市场有关情况
老挝的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老挝居民可支配收入较低,对保险功能不了解,保险意识不足,保险的深度和密度都处于东南亚国家的底层水平,保险市场仅稍好于柬埔寨。保险需求主要源于在老挝的外资机构和个人,市场上主要销售的是产险产品,产险保费占总保费的98%。保险业的落后也使得保险监管未被有效重视,管理粗放。
为促进行业发展,目前老挝政府正在制定针对金融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其目标主要是:“创造条件允许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鼓励符合现代技术条件的新型产品和服务。稳步发展金融体系,拓展保险业等金融服务领域。”2014年2月,老挝政府通过实施新《保险法》等各项监管举措,致力于发展保险市场,力争建成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基本雏形。
(一)发展历程
1986年老挝开始着手经济改革,引入市场经济,推动改革开放。1990年正式出台《保险法》。1991年,老挝政府和法国AGF保险集团(后被德国安联集团收购)达成协议共同出资建立老挝国家保险公司(Assurances General Laos,以下简称AGL),成为老挝第一家设立运营的保险公司。
(二)市场概况
1.产险
2013年,老挝产险业保费收入约为6900万美元,较2012年增长约30.2%。产险深度为0.65%,密度为10.2美元。市场上有6家产险公司。其中,安联投资的AGL是最大的保险公司,从1991年到2008年之间一直独占市场,2012年市场份额仍保持在83%。前三大产险公司(AGL、Lao-Viet Insurance和Tokojaya Lao Assurance)的总市场份额达到97%。6家产险公司都具有外资背景,主要为外资企业和个人在老挝提供保障。
从产品来看,建筑工程险是最大的业务险种,占2013年产险总保费的50%;财产险位居第二,占27%;水险和车险分别占据三、四位,各占10%左右的份额。由于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绝大多数保险需要安排海外分保。
从销售模式来看,直销是主要的销售渠道,基本由公司员工或专属代理人完成销售,主要保险公司都建立起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近年来,银行保险发展迅速,在销售家财险和车险方面效果很好。此外,4S店也作为车险新的销售增长点,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发展的重点。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则因受限于老挝基础设施的不完备、电话和网络使用率较低,发展较为缓慢。
在老挝,费率厘定、业务技能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尚处于空白阶段,老挝财政部曾为了推动针对东盟成员国内的跨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实施工作,成立了老挝保险事务局,由AGL的副总经理担任主管。预计近期可能成立保险协会,推动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2.寿险
2013年,老挝寿险业保费收入约为120万美元,较2012年增长18.1%。寿险深度为0.01%,密度为0.2美元。AGL是最大的寿险公司,另有三家公司经营少量个人意外和健康险业务,整体市场规模很小。
从产品来看,定期寿险占2013年寿险总保费的65%,两全保险占35%;从销售模式来看,直销是主要的销售渠道,AGL建立了一支专属代理人的销售团队,完全靠佣金作为收入来源,其他的保险公司则通过直销或银行保险销售个人意外和健康险产品。
与产险相比较,老挝的寿险业务基本处于原始阶段,对寿险和健康险的需求仅存在于逐渐成长的中产阶级、跨国公司雇员和部分NGO组织雇员中。投资工具的缺乏也造成了产品供应的单一性。2011年,AGL因无法实现长期资产负债匹配,被迫放弃一系列的长期寿险产品。不过,小额保险在老挝市场正在逐步赢得关注,尽管目前老挝的银行并不针对小额信贷要求提供寿险保单担保,但小额寿险产品在农村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欢迎。
保险监管有关情况
老挝保险市场的基本法是2014年2月19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和《保险法施行令》。新《保险法》对1990年版的《保险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对产寿险的经营范围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本条件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保险监管机构
在1990年颁布《保险法》之后,财政部履行保险监管职能。当时的《保险法》内容较为粗糙,采取产寿险混业的经营模式。由于财政部同时还是部分保险公司的股东(6家老挝主要保险公司中有5家是老挝政府与国外机构出资成立),监管的独立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监管机构仍然是财政部,具体由财政部下属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建立独立的保险管理署进行行业监管,但是截至2015年1月,财政部仍未完成相关部门的设置。
老挝也是IAIS成员国,认可IAIS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作为监管的基本理念,但目前总体实施的程度尚与IAIS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外资准入
根据新《保险法》,外资进入老挝市场,可以采取合资或者全资子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但目前市场上已有的保险公司中,外资份额均不高于80%(Tokojaya Lao Assurance为80%)。外资必须有5年以上的保险从业经验。经营许可证由财政部颁发,但经营具体保险业务时还需要得到老挝投资管理与国际经济关系委员会的同意。2012年入世之后老挝采取产寿分业经营,此前获得混业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必须分设产寿险独立的子公司。老挝入世承诺确定入世5年内不限制外资持股比例,5年后新设公司外资持股上限为51%。
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约合200万美元,实缴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且三分之一以上的注册资本必须在申请成立之初存入老挝本地的商业银行;获得许可证90天后,需将注册资本的80%存入老挝国内商业银行,剩余20%要求在一年之内存入。
(三)偿付能力监管
根据现行规定,偿付能力边际被设定为承保保费的20%,但《保险法》中没有明确偿付能力边际的具体算法。准备金要求为已收净保费的40%,根据已收的前12个月保费按月进行调整。一旦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财政部有权责令保险公司改正、收回经营许可证或要求出售业务,但《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时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策。此外,老挝将在近年全面引入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四)投资
保险公司被允许的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其中在单一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准备金的30%,投资商业银行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准备金的80%;权益投资不得超过准备金的20%;房地产投资不得超过准备金的30%;企业债券不得超过准备金的40%。在实际投资中,由于股票市场只有几家上市公司,同时缺乏长期国债的供给,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依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
(五)条款费率
《保险法》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保险,且由国家统一制定费率。但由于监督不力,市场上只有一半的汽车和5%左右的摩托车进行了投保。除强制保险外,其他产品没有行业可使用的参考费率和条款。根据现行的《保险法施行令》第4条的规定,强制保险以外的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等自行厘定,事后向监管当局报备。从目前的操作实际来看,财政部在得到报备资料后,如无异议将不再通知保险公司,视同认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家产险公司多借鉴AGL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或是使用东盟其它国家的参考条款和费率,例如机动车商业险使用的就是泰国的保险条款费率。
最新发展情况
瑞士再保险分析认为,自2003年以来,老挝市场对保险业的需求正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预计人均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保险需求就将增加两个百分点。总体来看,老挝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潜力。
加入世贸组织和实施新《保险法》后,老挝政府正在进一步改革其监管体系,提高透明度,增加公平性。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资源不足问题:目前的保险需求主要来源于工商业,个人需求还不旺盛;行业内人员对保险相关技能不熟悉,老挝市场上的保险专业人员往往都是在泰国获得保险知识(精算、会计等)的培训,而公司的高级经理一般也都是外国人。另外,IT技术的落后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政策建议
老挝人口基数小,经济较为落后,保险文化和意识需要长期培养,这些不利因素从短期来看无法取得实质性改善。从保险业务本身来看,市场价值有限。但加强与老挝的监管合作,投资老挝保险市场有两点意义:
一是在2012年10月老挝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承诺入世5年内不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及时进入老挝市场,有机会发起设立独资保险公司。老挝本身的保险市场虽然容量有限,但不排除东盟国家进一步密切合作,在未来参照欧盟的管理模式,允许区域内各国不受限制地在其他成员国设立营业机构,这样将会大大降低我保险业进入其他市场的成本,进而突破在东盟内其他国家可能存在的股比上限方面的规定。因此老挝的经营牌照具有一定的潜在价值。
二是老挝的监管制度基本处于草创阶段,这时候选择国际上任何一种成体系的监管模式,都很有可能形成路径依赖,使之作为今后几十年的监管基础。我们可利用AFIR在内的多种平台,对其进行技术援助和培训,使其接受中国的保险监管模式。按照老挝目前的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能力,“偿二代”、资金运用等较为先进的监管经验对其可能过于复杂,但可以首先向其介绍中国保监会在现场检查、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经验,专门帮助其定制符合其市场特点的“偿二代”等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化版,循序渐进,为将来老挝市场发展到相应阶段后更好地接受中方先进监管技术奠定基础。